关于做好2015年度“阳光计划”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

发布者:发布时间:2015-11-10浏览次数:281

 各有关学院、部门: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》(中发〔2004〕16号)的精神,根据《“阳光计划”项目管理办法》(沪教委德〔2013〕48号,以下简称《项目管理办法》)的工作要求,现就做好2015年度“阳光计划”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项目分类
“阳光计划”分为党建工作类、党风廉政(含政风行风)建设类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、思想政治理论课类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五大类,每类每年各评选10人,共50人。每人一次性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3万元。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8个月。
二、“阳光计划”项目的申报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
(一)党建工作类
1.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党建工作的干部;
2.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年龄在45周岁以下;
3.具有良好的党建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,党建工作业绩突出,已作为本单位重点培养对象。
(二)党风廉政(含政风行风)建设类
1.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兼职干部,参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研究机构、从事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的干部、教师;
2.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年龄在50周岁以下;
3.在理论研究、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,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,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。
(三)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
1.全市高等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相关部门在编在岗的干部、教师;
2.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年龄在45周岁以下;
3.具有良好的宣传思想文化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,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业绩突出,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。
(四)思想政治理论课类
1.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;
2.具有博士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年龄在40周岁以下,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;
3.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,工作业绩突出,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。
(五)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
1.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,包括专职辅导员、院(系)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;
2.具有硕士以上学历,年龄在35周岁以下,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;
3.在理论研究、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,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,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。
注:申报者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:2015年1月1日。如35周岁以下指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。
四、其他注意事项
1.申请书可从上海教育网站(www.shmec.gov.cn)下载。也可在本通知后面的附件1中直接下载。申请书请用计算机填写后,用A4纸打印、复印,在左侧装订。连同电子文本同时发送至xusongru@shnu.edu.cn。
2.学校受理截止时间:2015年11月12日,请将纸质申请书一式8份连同电子文档于11月3日16点前,交社科处,同时将电子文本同时发送至xusongru@shnu.edu.cn,逾期不予以受理。
3.市教卫工作党委、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,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,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。会议评审中项目申请者本人需进行陈述和答辩,不参加答辩者将视为自动弃权。答辩日期初定为2015年11月下旬(具体时间另行通知)。
4.“阳光计划”项目实行限额申报,每校每类限报一人。
五、申报过程中,若有问题请及时与社科处联系
联系电话:64321529 联系人:徐松如 E-mail:xusongru@shnu.edu.cn
社科处
2015年11月3日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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